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延長清償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岳宗文 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岳宗文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
㈠、聲請人於工作事故受傷前每月實領薪資為何?請提出101年
1月迄今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所得證明(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轉帳帳戶資料或薪資單),併予釋明薪資變動情況。
㈡、聲請人於工作事故受傷後,醫療支出之相關證明。
㈢、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再次延長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每月實際得清償債務之更生方案(註:更生方案最長得延長兩年,非得暫緩兩年不予清償,請於所餘未清償之年限加計兩年之年數內,擬定具體更生方案)。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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