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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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186號債權人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棋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㈡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狀載聲請事項金額與事
實及理由不符),就請求超過85,800元部分,應另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