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號抗告人 徐宏 全抗告人 徐宏典 相對人 徐文錦 相對人 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上列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賠償對象如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 徐宏全 、徐宏典各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相對人徐文錦、徐文彬各負擔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66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徐文錦與徐文彬各負擔三分之一、徐宏典與徐宏全共同負擔三分之一確定在案。是徐文錦於101年10月26日檢具繳費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與卷內尚無不符,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賠償對象。
二、抗告意旨則以:原裁定僅計算相對人(即原裁定聲請人)徐文錦提出之繳費收據,漏未將抗告人(即原裁定相對人)徐宏典、徐宏全等繳費部分一併計算,爰提起抗告。
三、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為民事訴訟第490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抗告人等既提出相關單據,經核亦與卷內資料相符,是按前開確定判決所示負擔比例確定如附表二。原裁定疏未將抗告人徐宏典、徐宏全所預納之訴訟費用一併計算,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故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93條、第95條、第8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審裁判費│83,467元│97.7.11徐文錦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750元│97.8.20徐文錦預納││、地籍圖謄本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3,200元│97.9.8徐文錦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350元│97.11.19徐文錦預納││、地籍圖謄本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350元│98.5.12徐文錦預納││、地籍圖謄本費│││├─────────┼─────────┼─────────┤│估價鑑定費│45,000元│98.7.8徐文錦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150元│99.6.3徐文錦預納││、地籍圖謄本費│││├─────────┼─────────┼─────────┤│估價鑑定費│24,000元│99.6.29徐文錦預納│├─────────┼─────────┼─────────┤│二審裁判費│125,200元│99.9.9徐文錦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75元│100.2.16徐文錦預納││、地籍圖謄本費│││├─────────┼─────────┼─────────┤│估價鑑定費│25,000元│100.7.19徐文錦預納│├─────────┼─────────┼─────────┤│估價鑑定費│35,000元│98.10.28被繼承人徐││││林 淑惠 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17,500元)│├─────────┼─────────┼─────────┤│估價鑑定費│24,000元│99.6.25被繼承人徐││││ 林淑惠 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12,000元)│├─────────┼─────────┼─────────┤│估價鑑定費│25,000元│100.7.19徐宏典預納│├─────────┼─────────┼─────────┤│地籍圖謄本費│150元│97.12.31被繼承人徐││││林淑惠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7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800元│98.1.5被繼承人 徐林 ││││淑惠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2,4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98.1.9被繼承人徐林││││淑惠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8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350元│98.3.6被繼承人徐林││、地籍圖謄本費││淑惠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3,67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550元│100.6.2徐宏典預納││、地籍圖謄本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075元│100.2.25被繼承人徐││、地籍圖謄本費││林淑惠預納(即徐宏││││典、徐宏全各預納││││1,038元)│├─────────┴─────────┴─────────┤│備註:徐文錦共預納328,142元;徐宏典共預納65,038元;徐宏全││共預納37,488元。│└─────────────────────────────┘┌─────────────────────────────┐│附表二:訴訟費用各應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姓名│負擔比例│負擔金額│應賠償相對人徐文錦││││(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徐文錦│1/3│143,556元│-│├──┼────┼────┼─────┼──────────┤│2│徐文彬│1/3│143,556元│143,556元│├──┼────┼────┼─────┼──────────┤│3│徐宏典│1/6│71,778元│6,740元│├──┼────┼────┼─────┼──────────┤│4│徐宏全│1/6│71,778元│34,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