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曹宗華 (大陸地區人士)上列原告所提起之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其中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需於起訴狀載明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方符起訴之程式。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因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其內容不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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