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人 張書珊 相對人即原告 吳財英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李學鏞 胡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52號),兩造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在本院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得請求繼續審判者,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並無請求繼續審判之餘地(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25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請求人並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之餘地,其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