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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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佑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范茂成 即鴻成科技工技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元,惟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是反訴原告仍應補繳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