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9號債權人 陳宥均 代理人 林宗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記載確實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之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