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7號債權人東山龍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振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幸敏 、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㈡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36197 號裁定(103.11.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中小 字第 293 號(104.02.2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