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6197號債權人東山龍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振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幸敏 、張葆__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㈡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