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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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泉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瑞慧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前聲請廻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爰併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吳俊螢

法官陳忠榮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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