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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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告 施志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有害及債權,惟債務人 施志坤 現是否已陷於無資力,有待查明;另被繼承人 施朱美貞 尚有存款1筆,繼承人施文偉是否有分得該筆遺產,有待查明,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