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告 施志標

施文偉

施文斌

施坤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遺產分割協議有害及債權,惟債務人 施志坤 現是否已陷於無資力,有待查明;另被繼承人 施朱美貞 尚有存款1筆,繼承人施文偉是否有分得該筆遺產,有待查明,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