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泓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9
21、181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式,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秋月書記官江婉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泓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泓升與 陳奕廷 間有債務糾紛,王泓升乃於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7時許,與友人 陳添彬 至陳奕廷位於臺中市○里區○○里○○鄰○○路○○○號住處與陳奕廷商討,因雙方意見不一,王泓升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陳奕廷嚇稱:「店不要讓他們開好了,找人來敲一敲,這樣店還想開下去。(台語)」等語,致陳奕廷及其前妻 柯雅惠 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陳奕廷見王泓升出言恐嚇,乃當場攔阻王泓升欲離去,報警處理(陳奕廷另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王泓升見狀即推擠陳奕廷,此時陳奕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用力推倒王泓升,致王泓升後仰倒地,受有背部、小腿挫傷及頭部損傷等傷害(陳奕廷另涉傷害部分,因王泓升撤回告訴,另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江婉君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