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奇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哲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哲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被害人 王秋富 遺失之現金占為己有,惟念及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所得金額為新臺幣42000元,兼衡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