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銷佣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邱琬玲 即亞霓商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銷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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