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育宗 選任辯護人 謝秉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嘉元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宗、廖嘉元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肆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育宗、廖嘉元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嫌疑重大,且均經原審判處重刑,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其等面臨重罪之長期自由刑之刑罰制裁,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高度可能,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於民國99年11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0年3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林育宗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被告廖嘉元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可預期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均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