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慶和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日起至99年6月│99年8月26日│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10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294號│99年度偵字第1162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64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779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99年9月6日│100年1月25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77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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