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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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黃文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主張另增加車資支出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七百元、醫療費用支出六千零三十元,是否欲為聲明之擴張,如是,請依法陳明並補繳裁判費四百九十五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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