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89號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CH505601)原本一件。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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