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豪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慧濬 被告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森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