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斯帖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王志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李斯帖(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願收養王志勲為養子,而被收養人王志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未婚之成年人,經徵得其生母之同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依法請准予裁定認可,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出養同意書、免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收養人李斯帖與被收養人王志勲雖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然收養人李斯帖嗣於101年03月21日具狀撤回本件聲請。準此,本件認可收養僅有被收養人王志勲為聲請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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