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程 王虹文 (原名王虹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91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
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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