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仍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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