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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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勇謀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吳勇謀等人應就坐落
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102年6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聲
請人係以相對人吳勇謀為繼承人之一,未拋棄繼承,卻不為
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為由聲請本件調
解,並為如上之聲明,是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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