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健 一
法定代理人 林梅珠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鄭志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錦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上訴人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通知業於民國108年1月23
、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稽。然查,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
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