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30號
原   告  侯瑞益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黃敏
       侯國鐘
       侯國義
       侯武清
       柯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記載「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均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地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記載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
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