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德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五郎 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23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
原告之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23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
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該
案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
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係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復核無
法令規定得排除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又
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
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