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4號
原   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柏祐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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