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易字第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確定。詎受刑人甲○○仍不知悔悟,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再犯竊盜罪,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