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ОО六號
自訴人佶利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乙○○女四十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