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魏鋒生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仟捌佰玖拾元│登報費三千五百元、郵票三百九││││十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