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成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被告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 陳季彥 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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