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梁岐安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戴梁阿彩
梁秋泉 梁旭成 梁盛財 梁盛富 梁盛容 梁盛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70,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⒈│352││1,037.06││746,683元│├──┼───────────┤├────┤├────────┤│⒉│353│3,600│210.28│1/5│151,402元│├──┼───────────┤├────┤├────────┤│⒊│354││517.93││372,910元│├──┴───────────┴──────┴────┴────┼────────┤│合計│1,270,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