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公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孚克軒興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南屯分│102年3月18日│22,680元│BA0000000││││ 張雅斐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