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惠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代理人 吳國棟
林輝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月清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華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周繼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惠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復經本院合議庭於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抗告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