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莊迪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關於被告莊迪昇部分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童兆勤,此有其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莊迪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3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駁回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湯有朋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