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瑄 、黃曾送英間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可參)。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張育瑄之權利,請求相對人黃曾送英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相對人間繼承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09,49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
二、相對人張育瑄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及聲請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黃曾送英就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竹南鎮)│(元/㎡)│(㎡)││以下四捨五入)│├──┼──────────┼─────┼────┼────┼────────┤│⒈│文山段230地號│6,600│416│1/15│183,040元│├──┼──────────┼─────┼────┼────┼────────┤│⒉│文山段384地號│8,500│176│1/1│1,496,000元│├──┼──────────┼─────┼────┼────┼────────┤│⒊│文山段386地號│4,000│198│1/3│264,000元│├──┼──────────┼─────┼────┼────┼────────┤│⒋│文山段386-2地號│4,000│354│1/1│1,416,000元│├──┼──────────┼─────┼────┼────┼────────┤│⒌│文新段64地號│2,800│806│1/15│150,453元│├──┼──────────┴─────┴────┴────┼────────┤││合計│3,509,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