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數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48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傳真機壹臺、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數萬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89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傳真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簽單4張,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經查:被告陳數萬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4899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傳真機1臺(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2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明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簽單4張(同上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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