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妘蓉 即 蕭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受雇於大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並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 洪清雄 間就 洪裕祐 之扶養費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費用?並提出 洪毓駿 、洪裕祐等人於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洪毓駿、洪裕祐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年12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12月1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除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5746號強制執行案件,是否尚有其他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聲請人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債務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另一併釋明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以及毀諾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