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3號聲請人 蘇駿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姿伶 │86年1月23日│86年3月19日│70,000元│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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