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己○○
(兼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
梁懷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起訴書認定被告己○○送茶葉的犯罪事實部分,就被告己○○而言是不能犯,理由詳如起訴書第四頁所載,前觀音鄉長 張有輝 是在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四號判決 張永輝 當選無效確定,且依照同案被告甲○○在鈞院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述,送茶葉的時間是在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到同年月九日,而且甲○○及丙○○均陳述與選舉無關,所以檢察官在起訴時,以臆測的方法,說在張永輝判決確定前就已經積極評估參選,其實在判決確定前沒有人可以評估任何事情。再者,這批茶葉並不是被告己○○買的,是前次選舉時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之前所查扣的茶葉,並且是被告己○○涉及的前案判決無罪後才發還的茶葉,可見查扣的茶葉已經經過一年了,一般常情判斷,茶葉在一般條件下可以保存一年,該茶葉之前已經在贓物庫扣案一年,而且贓物庫是一般的倉庫,且茶葉最怕高溫潮濕的天氣,如果以這樣有瑕疵的茶葉送給選民,選民會投票給被告己○○嗎?這是不可能的,而且一般民眾收到檢方所查扣後發還給當事人的茶葉,收受的民眾會覺得倒楣,再者,同案被告甲○○、丙○○均陳述送茶葉是為了感謝農會理監事的辛勞,而且是不分黨派的發送,所以這只是人情上面的送禮。而且觀音鄉鄉長的選舉涉及黨派,如果己○○送茶葉給選民,另一派的候選人一定會檢舉,而在法院就張永輝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前,及這些瑕疵茶葉的情況觀之,被告己○○不可能發生公職人員選罷法的危險跟結果。
(二)就起訴書第六頁(1)所述,在九十五年九月下旬所說,被告己○○交給丙○○跟甲○○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這也是不能犯,因為這時間在九十五年九月,比張永輝判決當選無效的時間更久遠。
(三)就起訴書第七頁(4)部分,起訴書所述的三十萬元到五千元的這些金額,總計一百多萬元,從檢察官所舉出的證據中看不出這筆款項的金流及帳流,且同案被告在鈞院準備程序裡面也都否認,如果這些證人在鈞院交互詰問中,如果再承認的話,這些人講話是前後矛盾的,這些不利益不能歸給己○○。起訴書第八頁(5)乙○○在鈞院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準備程序否認五千元是被告己○○交給他,起訴書第八頁(6)己○○跟丁○○交付給每個樁腳一千五百元,但是目前沒有看到樁腳是何人,唯一起訴書提到的是戊○○,但戊○○在鈞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是勞務的對價,並非賄選的對價,且非己○○所交付。秘密證人是何人我們無法得知,但是合理的推測有兩種,一種是同案被告,如果是共同被告的話,在準備程序時均以否認犯罪,被告己○○豈有再跟秘密證人勾串之可能,如果事後在交互詰問中,秘密證人再承認犯罪的話,這些不利益不能歸責被告己○○。另一種可能是秘密證人是共同被告以外之人,但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並沒有證明觀音鄉長選舉時有賄選,而且被告己○○如果有賄選的話,是私密的事情,第三人如何得知,顯然是傳聞,綜上所述,本件羈押的原因不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依此條文撤銷羈押,必須以羈押原因消滅,始得為之,此觀之該條規定自明。
經查:
(一)被告己○○前因桃園縣觀音鄉第十五屆鄉長補選涉嫌賄選,而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犯罪嫌疑,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此有卷附押票及本院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刑事裁定各一份可憑,合先敘明。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金錢之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故候選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時,選務機關已發佈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已登記參選為限,祇須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行賄者將來參選民意代表時,將投票予以支援即屬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己○○確有登記登記參選桃園縣觀音鄉第十五屆鄉長之補選,且事後並當選等情,此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桃選一字第○九六○七○○八八一號函附該屆觀音鄉鄉長補選之選前及當選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三二三至三二九頁),則被告己○○苟係提前賄選,而受賄者亦預期被告己○○將參選觀音鄉長之補選,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無所謂不能犯之問題;且本件涉案之茶葉,除上述聲請意旨所提及扣案經法院發回綠色包裝之茶葉外,尚有非經法院發回之紅色包裝之茶葉,且上開綠色包裝之茶葉,是否已屬有瑕疵之茶葉,尚無具體之事證足資證明,是聲請意旨執此而認本件被告己○○不可能發生公職人員選罷法賄選的危險跟結果,亦不無臆測之嫌,職是,上述聲請意旨(一)、(二),均屬無據,自難採信。
(三)至於其餘共同被告多人固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然如其等於警詢時或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或證述,符合證據法則之規定,自得採為證據。上開供述或證述,苟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或證述有先後不一之情形,應係法院得本於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何者較為可採之範疇,尚難以此遽認被告羈押理由因此而消滅。其次,被告己○○既已當選桃園縣觀音鄉第十五屆之補選鄉長,已如前述,且被告己○○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系統中廖派之龍頭,因被告己○○之支持,共同被告甲○○及丙○○方能當選桃園縣觀音鄉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業經秘密證人A十一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在卷(見證保卷第二三一頁),足見被告己○○對於其餘或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小組長、代表或為桃園縣觀音鄉之鄉民代表、村長、鄉民等共同被告或設籍於桃園縣觀音鄉之證人之影響力非微,可進而影響該等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或證述內容之可能性甚高,顯難以前開共同被告或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具結證述明確,而推論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期間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又被告己○○固無法事先知悉秘密證人之年籍資料,然如前述,被告己○○在桃園縣觀音鄉之影響力頗為鉅大,或可經由其他管道窺知秘密證人之身分,進而勾串證詞,故亦無法排除被告己○○無勾串秘密證人之可能性。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全案之卷證資料,認前揭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本件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