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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