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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