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3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96年度催字第7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雙園電器有限公│新竹市農會│96年9月5日│257,400元│0000000││││ 司林美月 ││││││├──┼───────┼────────┼──────┼──────────┼───────────┼────┤│002│ 范雲英 │新竹市農會│96年8月31日│207,500元│0000000││├──┼───────┼────────┼──────┼──────────┼───────────┼────┤│003│ 李信勳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8月31日│150,000元│0000000│││││作社光華簡易型分││││││││社│││││├──┼───────┼────────┼──────┼──────────┼───────────┼────┤│004│龍揚水電工程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8月31日│33,000元│0000000││││ 陳庭相 │竹北分行│││││├──┼───────┼────────┼──────┼──────────┼───────────┼────┤│005│松美裝潢有限公新竹市第三信用合│96年9月5日│9,800元│0000000││││司 徐月梅 │作社竹北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