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告壬○○○
2號癸○○辛○○
號2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丙○○
甲○○乙○○
1巷3之戊○○
號之1庚○○丁○○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2,870元,尚欠新台幣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