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耀興 、 陳香蘭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相對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並請求相對人陳香蘭就桃園縣○○鄉○○村○
○○路○○號11樓房屋,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並
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蔡耀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
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