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建菕邱李黎花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相對人之遺
產分割協議,並請求相對人邱李黎花就桃園縣桃園市○○段
○地○○段0000○號房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予
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邱建菕、邱李黎花公同共有,為此聲
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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