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路易威鐙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9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