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