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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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彭玲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敏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敏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
6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