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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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秋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參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06年度緩字第736號之被告梁秋雄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民國107年7月26日履行完畢。然案內查獲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7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
重3.72公克),經查獲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美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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