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鑰匙肆把沒收。
事實
一、丁○○與己○○(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己○○以自備之四把鑰匙作為開鎖之工具,丁○○則在旁把風,以此方式連續竊取戊○○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七部自小客車。嗣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己○○先為警在台中市○○街○○○巷之巷口查獲,扣得其所有用以竊取上開自小客車之鑰匙四把,再於同日上午七時許前往台中縣太平巿興隆路十五號查獲丁○○,並陸續起出如附表所示之七部車輛,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時、地在旁把風,與己○○共同竊取被害人丙○○之自小客車,惟矢口否認其餘犯行,辯稱已不復記憶云云。惟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在卷,核與己○○之證詞及被害人戊○○、乙○○、丙○○、壬○○、庚○○、甲○○等所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警方依據被告及己○○之供述,確實起出如附表所示之七部自小客車,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七份附卷可憑,復有己○○所有用以竊取此七部車輛所用之鑰匙四把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連續竊盜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己○○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四處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不僅被竊之車主受害,對於一般車主也構成莫大之威脅,危及社會治安甚大,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鑰匙四把乃己○○所有,供與被告共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其等已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犯罪│被害人│被竊車輛││號│時間│地點│姓名││├─┼───┼────┼───┼────┤│一│八十七│台中縣潭│戊○○│MY-二│││年一月│子鄉潭興││二九八號│││三十一│路二段二││自小客車│││日十時│八五號前│││││許││││││││││├─┼───┼────┼───┼────┤│二│八十七│台中縣太│乙○○│MK-七│││年三月│平市中山││四六0號│││十四日│路二段五││自小客車│││五時許│四一巷口│││││││││││││││├─┼───┼────┼───┼────┤│三│八十七│台中市北│丙○○│NE-九│││年三月│屯區太原││五九六號│││十四日│路三段(││自小客車│││十八時│市立老人│││││十五分│療養院)│││││許│前│││├─┼───┼────┼───┼────┤│四│八十七│台中市北│壬○○│NE-八│││年三月│屯區太原││五四二號│││十四日│路三段一││自小客車│││二十二│一一巷口│││││時許││││││││││├─┼───┼────┼───┼────┤│五│八十七│台中市東│庚○○│QF-二│││年○○○區○○街││八二0號│││七日二│與信義街││自小客車│││十一時│口│││││許││││││││││├─┼───┼────┼───┼────┤│六│八十七│台中市北│甲○○│PB-三│││年三月│屯區東山││六七三號│││十五日│路一段二││自小客車│││二十一│三九之四│││││時許│號前│││││││││├─┼───┼────┼───┼────┤│七│八十七│台中市興│辛○○│WV-二│││年二月│進路平交││一六九號│││中旬│道附近││自小客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